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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委托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财产损失鉴定的十一种情况

编辑:   浏览次数:次    更新时间:2020-06-28 16:59:00

导读:(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财产损失价值认定的有异议的;(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相关条款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不适用调解或终止调解的,当事人需要进行行政保全、司法起诉的事故中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财产损失价值认定的有异议的;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相关条款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不适用调解或终止调解的,当事人需要进行行政保全、司法起诉的事故中:1、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

2、在调解期间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3、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4、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三)交通肇事情况复杂,责任一时难以认定需要证据保全的事故;

(四)有人员伤亡并且有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六)主要责任或者全责的一方没有保险或额度明显不足的事故;

(七)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因理赔价格产生纠纷的事故;

(八)有酒后驾驶、肇事逃逸、吸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情节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

(九)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事故;

(十)司法机关在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过程中,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当事人补充有关车辆财产损失价格证据的;

(第十一条)适合委托鉴定的其他情况。

如: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新车的贬值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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