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车辆唯一性存在以下嫌疑情形的,应开展嫌疑机动车调查:
a)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锈蚀不清、凹凸不平、描刻等痕迹,或者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所在车身构件有部分或者整体更换痕迹的;
b)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与机动车档案留存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电子资料的信息、字符字体、大小、间隙特征和打刻工艺及打刻区域背景特征等明显不一致的;
c)车辆识别代号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凭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档案记载不一致的;
d)车辆识别代号内容、构成、打刻特征不符合GB 7258、GB 16735等技术标准要求的;
e)同一辆车上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不一致的;
f)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与同制造企业、品牌型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批次车型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特征、内容组成存在明显差异的;
g)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货车(低速汽车除外)未按规定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车辆识别代号标识,或者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设置位置、方式不符合GB 7258、GB 16735等技术标准要求,或者与同制造企业、品牌型号、《公告》批次车型的特征存在明显差异,或者存在破坏、重新标示等痕迹的;
h)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包括发动机(驱动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凭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档案记载不一致的;
i)对于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易见的,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有明显的凿改、粘贴、打磨、焊接痕迹等异常情形,或者所在构件有部分或者整体更换痕迹的;对于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的,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标识有重新粘贴、损毁痕迹的;
j)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和/或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的特征、内容组成与同制造企业、品牌型号、《公告》批次车型存在明显差异的;
k)整车产品标牌或者标签有明显的重新固定或者粘贴痕迹,或者与同制造企业、品牌型号、《公告》批次车型存在明显差异的;
l)整车产品标牌或者标签标明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车辆品牌和型号等内容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凭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档案记载不一致的;
m)车身结构、车辆外观、商标厂标、关键零部件有明显拼接、改装等嫌疑的;
n)车辆识别代号或者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与被盗抢骗机动车信息库的同品牌、同型号机动车的记录完全相同,或者序列号部分完全相同,或者有被盗抢骗记录的;
o)与国产机动车、进口机动车核查信息系统比对,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信息,或者信息重复核对、信息比对不通过(不一致)的。
4.2凭证资料存在以下嫌疑情形的,应开展嫌疑机动车调查:
a)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凭证等凭证资料有伪造、变造等嫌疑的;
b)办理转让登记等在用车业务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交易发票等来历证明以及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等凭证资料有伪造、变造等嫌疑的,或者机动车档案被涂改或者有伪造、变造嫌疑的;
c)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有伪造、变造、失效等嫌疑的。
4.3存在短期内频繁补换领牌证、转让登记、转出转入等嫌疑情形的,应开展嫌疑机动车调查。
4.4 2014年3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为2018年1月1日起出厂)和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其他汽车,其电子控制单元(ECU)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不符合GB 7258、GB 16735等技术标准要求,或者读取的车辆识别代号与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不一致,或者读取端口、电子控制单元(ECU)有变动痕迹导致信息无法读取或者读取信息不一致等其他嫌疑情形的,宜开展嫌疑机动车调查。
5.1对于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查验要点如下:
a)查看产品使用说明书(或者其他随车文件),或者比对同制造企业、品牌型号、《公告》批次车型,确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位置和数量,查验所有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是否一致;
b)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电子资料,或者比对同制造企业、品牌型号、《公告》批次车型,确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构成、打刻工艺、字形字体和间隙、打刻区域背景特征等是否存在异常;
c)目视、触摸检查车辆识别代号打刻部件的周边、背面(可拆除周边覆盖物),确认是否有明显的打磨、挖补、垫片、异常焊接、异常切割等痕迹,以及打刻车辆识别代号部件的固定有无改动、平整度异常、重新喷漆等痕迹,如周边、螺栓是否有松动、锈蚀、螺栓棱边受力变形、防锈漆面受损、漆面反光不均匀等异常情形;用橡皮锤等工具敲击震动打刻部件油漆层,确认是否有松动、裂纹等;比对机动车的对称部位,以及同制造企业、品牌型号、《公告》批次车型,确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及其所在部件是否存在差异;
d)对于目视、触摸检查无法排除嫌疑情形的,可以使用油漆层微量厚度检验仪或者金属探伤仪检测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及周边部位,查验同一部件的漆膜厚度或者金属探伤曲线是否存在脉冲波形等异常情形;也可以使用磁光显影仪扫描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及周边区域,确认是否存在挖补、焊接、重影等异常情形。
5.2对于车辆识别代号标识,查验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靠近风窗立柱位置设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确认是否存在缺失、覆盖、明显更换、损毁等痕迹及固定方式、材质、特征等与同品牌型号、制造企业、《公告》批次车型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标识信息与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是否一致。
5.3对于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查验要点如下:
a)通过查看产品使用说明书(或者其他随车文件),或者比对同制造企业、品牌型号、《公告》批次车型的发动机(驱动电机),确定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或者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标签位置;
b)核对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或者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标识信息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凭证等证明凭证或者机动车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c)对于使用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标识的,查验标识是否存在缺失、重新粘贴、损毁等异常情形;
d)查验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是否存在凿改、打磨、粘贴、焊接痕迹,或者与同制造企业、品牌型号、《公告》批次车型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平台特征等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情形;
e)查验发动机(驱动电机)产品标牌(标签)等其他附属部件标识信息与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信息是否匹配。
5.4对于整车产品标牌(标签),查验整车产品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或者标签的防篡改、防伪特征,确认是否与同制造企业、品牌型号、《公告》批次车型存在明显差异;核对整车产品标牌(标签)标明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驱动电机)型号,确认是否与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驱动电机)型号一致。
5.5对于电子控制单元(ECU)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查验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提供的方法,使用读取工具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读取的车辆识别代号是否与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一致。检查发现读取接口附近线路异常加装影响读取或者篡改车辆识别代号的数据通信装置的,应予以拆除后再次读取核实。
5.6对于车身结构、车辆外观、商标厂标、关键零部件等项目,查验确认是否存在明显拼接、改装等情形;风窗玻璃、安全带、防抱死制动装置(ABS)等零部件信息是否存在伪造、涂改、破坏等情形,制造日期是否与机动车制造日期相适应。
5.7对于按照5.1~5.6的查验项目和方法,无法排除嫌疑、确认嫌疑机动车唯一性的,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向机动车制造或者销售、维修企业、保险行业机构等单位调取相关资料。
a)机动车维修档案。核查嫌疑机动车维修企业、具体维修项目内容与嫌疑情形是否匹配。
b)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的原厂特征。比对核查嫌疑机动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是否符合原厂特征。
c)车辆识别代号标识、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标识、整车产品标牌(标签)的原厂特征。鉴别嫌疑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标识、整车产品标牌(标签)是否符合原厂特征或者真伪情况。
d)电子控制单元(ECU)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原厂信息。对于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提取电子控制单元(ECU)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原厂信息。
e)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数量、位置和内容信息。对于采用了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乘用车,核对行李舱内、变速器(驱动电机)以及其他零部件(或)总成标示的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
f)零部件编号关联信息。对于制造企业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的生产管理系统的乘用车,采集相应零部件编号,溯源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等信息。
5.8对于按照5.7的查验项目和方法无法排除嫌疑、确认嫌疑机动车唯一性的,可以使用清洗剂对车辆识别代号打刻部件进行清洗。对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存在车漆颜色异常、漆面龟裂、凸凹不平等情形,且使用清洗剂清洗无法排除嫌疑的,可以使用脱漆剂进行脱漆,查验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是否存在切割、焊接、打磨、粘贴情形,或者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是否存在篡改、重新打刻情形。对无法确认车辆唯一性、需要进行溯源的,可以委托具备检验资质的公安机关物证检验部门或者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检验、显现原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驱动电机)号码,出具检验鉴定文书。
5.9对于凭证资料合法性存在嫌疑的,比对真实样本,检查印刷版型、版面的内容、颜色、防伪等特征是否存在明显差异,使用放大镜、紫外线灯、红外鉴别仪、显微镜等文件检验设备,检查水印、安全线等防伪特征、签注字符的印刷方法、油墨、色料,以及纸张种类、附着物等,综合分析凭证资料的真伪性。对于凭证资料需要进行数据核查、真伪性鉴别的,可以协调核发机构出具真伪情况证明,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6.1经查验和检验鉴定,嫌疑机动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通过车辆识别代号可确认车辆唯一性:
a)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完好且未经改动,或者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虽经改动但能确认原始号码的;
b)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已改动或者打刻部件灭失,无法确认原始号码,但能确认嫌疑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且通过嫌疑机动车的电子控制单元(ECU)或者其他至少一处总成(系统)的零部件追溯出的车辆识别代号与嫌疑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存在匹配关系的;
c)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已改动或者打刻部件灭失,无法确认原始号码,但通过至少两个不同总成(系统)的零部件能追溯出车辆识别代号(包括从电子控制单元(ECU)读取的)的。
6.2嫌疑机动车经确认的车辆识别代号与全国被盗抢骗机动车数据库记载信息一致的,应认定为嫌疑被盗抢骗机动车。
6.3嫌疑机动车经确认的车辆识别代号不属于国产机动车,且嫌疑机动车无有效进口证明凭证并经有管辖权的海关部门核查无合法进口记录的,应认定为嫌疑走私机动车。
6.4嫌疑机动车经确认的车辆识别代号属于国产机动车,但经确认不属于经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许可生产的,或者使用了报废、走私、事故后整车理赔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按规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的除外),应认定为嫌疑拼装机动车。
6.5对于调查确认嫌疑机动车属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查封、抵押、盗抢骗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应认定为嫌疑非法改装机动车。对于同时符合6.2规定的嫌疑被盗抢骗机动车确认条件的,应认定为嫌疑被盗抢骗机动车。
7.1对于存在第4章嫌疑情形的,应根据嫌疑情形具体情况,选择需要进一步查验的项目,使用第5章规定的方法查验确认。对于嫌疑机动车调查过程中相关机动车制造或者销售企业等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凭证、技术支持,应予以保密。
7.2对于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发现的嫌疑情形,应由两名以上民警开展嫌疑机动车调查,其中负责人应为具备相应车型查验员资格的民警。
7.3开展嫌疑机动车调查时,应建立嫌疑机动车调查台账,询问机动车业务申请人、所有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收集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4对于通过查验实车、核实机动车业务申请人、所有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的凭证资料等现场调查,能够查明嫌疑情形成因,确认嫌疑机动车的车辆唯一性、来历合法的,填写《嫌疑调查记录表》(见附录A),并将《嫌疑调查记录表》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按规定继续办理机动车业务。
7.5对于车辆唯一性、凭证资料等存在嫌疑情形,现场调查无法排除的,出具强制措施凭证或者证据保全法律文书,扣留机动车和相关凭证资料,并依法传唤机动车业务申请人、所有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扣留嫌疑机动车时,应查验并记录车辆特征、车内物品,在法律文书中详细注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嫌疑机动车信息等情况。
注:对于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按照擅自变更机动车结构、构造、特征出具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对于在用机动车,按照擅自变更已登记或已认证的结构、构造、特征出具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或者涉嫌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保险出具强制措施凭证。
7.6对于依法扣留的嫌疑机动车,应按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做好移交、保管、调取和处置工作,按照第5章的规定查验确认,填写《嫌疑调查记录表》。调查过程中,应固定证据,并对询问中发现的相关线索、相关人员提供的有关证明凭证进行查证。
7.7对于因交通事故、火灾、自然灾害等维修,导致车辆识别代号等唯一性特征,或者结构构造、外观特征、商标厂标、关键参数等改动的,应核对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照片和清单、维修企业出具的维修清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能够还原确认车辆唯一性的相关证明。
7.8使用清洗剂、脱漆剂等对车辆识别代号打刻部件进行脱漆处理,或者需要拆除车辆识别代号打刻部件周边覆盖物、发动机(驱动电机)等部件的,应告知机动车业务申请人或者所有人,在处理或者拆除前应拍摄原始状态细目照片,对处理或者拆除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对于查验过程中伪造焊接、粘贴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载体脱落的,应使用物证袋妥善保存。拍照固定证据时,应放置比例尺。
7.9采集嫌疑机动车电子控制单元(ECU)记载车辆识别代号,检查发现读取接口附近线路异常,存在加装影响读取或者篡改车辆识别代号的数据通信装置,需要拆除数据通信装置后再次读取、核实、鉴定的,应全程录像。对于拆除的装置,应使用物证袋妥善保存。
7.10对于调查发现嫌疑机动车涉及行政、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等情形的,应通知相关有管辖权的部门。
7.11对于经查验、检验鉴定仍无法确认嫌疑机动车唯一性,且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未按规定提供机动车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7.12调查确认嫌疑情形或者存在7.11所述情形的,应建立嫌疑机动车档案,收存《嫌疑调查记录表》及有关证据资料、询问记录和办案单位公函。对于依法应按规定移交或立案调查的,制作案件卷宗,移交案件的案件移送通知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接收方的材料应立卷存档。
[1]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GB 16735—2019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3]GB/T 18410—2001车辆识别代号条码标签
[4]GB/T 18411—2018机动车产品标牌
[5]GB/T 25978—2018道路车辆标牌和标签
[6]GB 30509—2014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
[7]GA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8]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
[9]GA/T 1435—2017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1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
[1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16]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17]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
[18]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5号)
[19]国家标准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文释义(中国质检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