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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延续“四类外”登记公告至2021年6月!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对我省“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规范整改工作的通知》

编辑:   浏览次数:次    更新时间:2020-06-21 13:38:25

导读: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对我省“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规范整改工作的通知(2019年5月28日 冀司字[2019]1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

河北省司法厅

关于对我省“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进行规范整改工作的通知

(2019年5月28日 冀司字[2019]1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要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3号)、《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办通[2017]11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6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以外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规范整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我省停止办理“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准入登记。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我省现有“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不再进行延续登记并依法注销。“四类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不得接案。因登记管理政策调整影响重大刑事案件鉴定委托事项办理的,可暂时延缓注销,但仅限办理此案,不得再新接收其他案件委托。

三、2021年6月1日起,不再对我省全部“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公告。

各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部署,明确负责人和责任人,采取有效方式,细化工作措施,积极做好“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整改工作,特别要认真做好已登记“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释法明理和宣传疏导,使其认识到司法行政机关虽然不再登记,但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人员仍然可以依法接受办案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个人委托,为案件或者其他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服务。

各市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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