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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评估机构有无级别之分?

编辑:   浏览次数:次    更新时间:2019-07-26 14:16:42

导读: 鉴定评估机构都应当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依法被指定或接受聘任为司法机关和委托人提供鉴定评估服务,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各鉴定评估机构之间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互不隶属、无大小和级别高低之

      鉴定评估机构都应当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依法被指定或接受聘任为司法机关和委托人提供鉴定评估服务,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各鉴定评估机构之间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互不隶属、无大小和级别高低之分,其管理模式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一样实行行业自律。不因所处的行政区域级别的不同而不同,平时见到的鉴定评估机构资质分甲、乙、丙或一、二、三等所谓级别只是从行政管理角度而言,只代表机构成立所需要的法定条件或所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不同而已,并不代表各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结论在证据意义上效力的高低。所有鉴定结论都同样地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形式的一种,法院享有对其审查判断并对其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最终决定权。当然,评估机构的品牌影响力会提高法院以及当事人对其评估结论的权威性、公信力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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