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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能得到支持

编辑:   浏览次数:次    更新时间:2019-07-03 14:46:52

导读: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面对车辆贬值的情况很多人都希望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那么,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是否会获得支持?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5日,吕某驾

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面对车辆贬值的情况很多人都希望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那么,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是否会获得支持?

案情

简介

     2018年12月15日,吕某驾驶某货运公司大型货车,沿爱大线由西向东行驶时侧滑与相对方向原告邢某驾驶的挂号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邢某无责任。吕某所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某货运公司名下,王某系该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使用人,其与货运公司系挂靠关系,吕某系王某雇佣的司机。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抚顺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原告邢某已从人保抚顺公司获赔修车费29237元,但因停运损失和车辆贬值损失未达成协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前原告邢某单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其营运损失和车辆贬值损失进行了鉴定。

审理

结果

判决第二被告王某即车辆实际所有人赔偿原告邢某车辆停运损失及鉴定费;驳回原告邢某的车辆贬值损失请求。各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

案例

简析

本案涉及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单方委托鉴定的认定问题,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问题及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等多个交通事故诉讼案件常见问题,但争议最大也是很多当事人不理解的问题便是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首先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间接损失非保险责任范围,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明确答复“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车辆贬值损失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向侵权责任人主张是否会获得支持呢?

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原则,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是倾向于不支持,判决考量,理论上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客观上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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